山东省泰安市工程爆破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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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5-12 17:19:06

 

各涉爆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和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结合爆破作业项目施工现场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审

市公安局项目评审专家组、安全评估单位评估人员在审查、确认爆破作业项目等级时,要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的有关规定,根据分级标准,对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分级评定,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监理负责人资格等级要和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相对应。

安全评估报告有效期满后须重新进行评估的爆破作业项目,市局项目评审专家组、安全评估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项目评审和安全评估。

二、加强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人员管理。爆破作业项目施工时,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到爆破现场指导监督爆破工作; 同时,施工单位、安全监理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有效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在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时,要严格按照该项目《爆破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一次爆破药量”进行安全监督。

2.人员变更。要严格按照《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的有关规定,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需变更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安全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应书面办理交接手续,并于人员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的公安机关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因特殊情况临时安排替换人员的,替换人员的相关资质应符合要求,并报告审批爆破作业项目的市级公安机关。

3.加强民爆物品末端管控。民爆物品由民爆物品生产或经营单位直接运送到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形成有效监督制约,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民爆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且人员数量应符合《爆破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要求,并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因特殊情况临时安排替换人员的,替换人员的相关资质应符合要求,并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三、加强民爆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

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必须严格落实民爆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市局专家督查组将采取突击检查、记录核查等手段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公安机关。

四、加强民爆物品动态管控

涉爆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公安局《泰安市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管暂行规定》要求,严格遵守爆破作业人员着装要求和规定,并加快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建设工作,尽快与公安机关联网,全面实现民爆物品全方位、全流程远程实时监控。

要实现每个爆破作业现场均有监控设备对现场进行全方位、全覆盖实时监控传输,即“设备跟着爆破作业走”,只要实施爆破作业,就应当配套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要对民爆物品的“装卸交接”、“现场存放”、“领用发放”、“搬运装药”、“现场警戒”、“联线起爆”、“爆后检查”、“清退回库”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控,确保画面清晰、监控无盲区。 

五、加强爆破作业项目监督管理

市局专家督查组要定期、不定期对全市爆破作业项目进行督查,一旦发现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施工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汇报,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对已经批准并正在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市公安局专家督查组、安全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问题,如爆破作业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安全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无资质(无作业证)人员接触爆炸物品等问题,应及时责成有关爆破作业单位整改,并向公安机关汇报。

              泰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2017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