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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8-20 09:51:39

各县市区、功能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属以上驻泰企事业单位:

现将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加强宣传,并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要求,扎实推进安全总监制度落地见效,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努力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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