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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爆破作业项目业绩备案的有关要求

更新时间:2022-08-24 10:04:03

目前,仍有个别爆破作业单位的业绩通过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上报备案,未通过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汇总上报,不利于发证机关掌握情况,也不利于资料档案归档。

就业绩审核,请爆破作业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重点关注:一是纸质备案表内容是否与系统内容一致,二是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存在代签字问题,是否存在不填写时间问题,三是备案单位申请是否在申请备案之日起15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备案,四是备案单位是否随备案表一并上报项目所在地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报告。

2021年2月,省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在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发证公安机关提交包括作业项目申请表,备案表及相关政策性材料”。目前仍为委托下放阶段,发证公安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2016年2月《关于各地2015年民爆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情况的通报》要求:业绩备案涉及的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报告等资料由爆破作业单位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留存,2016年2月之后的项目业绩备案,由各地于每月的10日前汇总备案表并机要报总队相关业务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