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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对3月31日前提报业绩备案表工作的有关说明》

更新时间:2016-04-12 10:53:55

  

《关于各地2015年民爆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情况的通报》(简称“通报”)下发后,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说明

1、问:《通报》中所提“对未确认完工的495个爆破作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后上报省厅进行备案。”是否实际处于施工阶段,没有完工的,也填写《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报省厅备案?

答:《通报》中所提的未确认完工的495个爆破作业项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项目实际已完工,但市局没有对该项目进行完工确认。此类项目,市局按规定审核后,将《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汇总后,于331日前报省厅。

2)项目仍处于施工阶段。此类项目,待项目实际完工后,市局按照规定审核,审核完工后及时将《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汇总后报省厅。

2、问:何种爆破作业项目可以作为业绩录入系统?

答:作为业绩的爆破作业项目,应符合《条例》第三十五条和“GA990、“GA991等有关规定,即必须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且经过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审查、批准的项目。同时,该项目必须经过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爆破作业项目审批、爆破作业项目备案等流程,严格落实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管理要求。

3、问:《通报》中提及可以补录业绩。何种业绩可以补录?

答:爆破作业合同已在县级公安机关备案,且经市级公安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批、确认完工的项目,方可作为业绩补录进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注意:爆破作业项目合同备案、爆破作业许可及现场作业必须符合《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规定。

4、问:《通报》中所提“补录业绩名称统一按照“补+项目名称+原合同备案号”方式进行命名”的“原合同备案号”是指哪个?

答:“原合同备案号”是指该项目在县级公安机关首次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时的“合同备案序号”。“合同备案序号”查询方式:登录“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点击“项目管理”→“爆破作业合同备案查询”。

尚未完成业绩补录工作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命名。对于已补录进入系统的业绩,不用修改,以免造成重复补录。

5、问:《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的“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备案意见”中的“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公安机关吗?

答:此处的“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前期,由于市级公安机关委托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或对相关政策认识偏差,个别县级公安机关在《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批准备案意见栏签字盖章。为服务企业,请市级公安机关按规定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县级公安机关公章附近空白处,予以盖章确认。不用重新填写《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6、问:工作中发现个别企业将《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的“申请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中的“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内容删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内容可以修改吗?

答:不可以修改,填写样式及填写内容请严格执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7、问:随《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提报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报告如何处理?

答:随《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提报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报告由市级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原件报省厅,其余材料按照档案文件管理要求由各市自行归档管理。

工作建议:自20164月开始,新申请业绩备案的,应同时提报与纸质申报材料相一致的电子版文件(PDF文件格式,内容应包含备案表、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确认的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报告)。由各地审查后,打包压缩,以市为单位,于每月10日前上传至ftp://10.48.12.202(用户名、密码均为jqzb)“爆破作业项目备案”文件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