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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爆破作业项目备案的几点要求

更新时间:2016-05-25 10:29:03

 

根据《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并随附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单位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报告。

一、   所需提交的材料

为便于工作,对在省内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备案时只需提供《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其他设计施工方案等由爆破作业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留存,省厅视情抽查;对在省外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备案时要按要求提供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单位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报告。

二、批准备案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应通过民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向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市级公安机关通过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受理、审批、完工之后方可批准爆破作业项目备案。公安机关在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中填写“批准备案意见”之前,应当将委托爆破单位、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及主要作业人员、有关结论意见、设计方案、评估和监理报告等与本公安机关在项目施工前受理的备案资料、受理行政许可时的随附资料以及日常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的核对,确认提交资料正确后,才能做出批准备案的意见。

    三、关于《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的填写规范

1《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为《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中规定的制式表格,正反面打印,不允许私自改动。

2、作业时间填写实际爆破作业项目的时间段,不是建设项目的时间段。

3、作业期间法人、单位名称等变更的,以备案时的时间为准,按实际情况填写,并附变更证明的复印件。

4、表格中的法人代表签名、单位印章和填写时间等所有内容,必须齐全。

5、“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备案意见”一栏,审批人签名为治安支队支队长或分管支队长,印章为地市公安机关爆炸物品管理章。

6、所填内容不允许涂改。

7、所提交的纸质材料与民爆信息系统所录入的一致时,省厅予以确认。

以上要求即日起实行,请及时传达至爆破作业单位。

                                

省公安厅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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