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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管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7-05-06 16:39:31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爆破作业现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核心环节,应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在爆破作业现场流失。 

第三条 推行 4G视频监管应当以“传统+科技”为指导,以 “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为支撑,切实做到“因地制宜、灵活应用、立足科技、全面监管”,确保爆破作业现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 安装使用4G视频监控是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对 4G视频监控工作承担业务指导职能,严禁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五条 所有爆破作业活动,配送单位应当提前一天以短信发送或电话告知等形式向辖区派出所专管员和当地治安大队专管民警报告,便于相关单位开展日常监管和远程巡查工作。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本暂行规定中的爆破作业现场是指岩土、拆除、特种爆破等各类作业现场,含在露天矿山、交通、能源、水利、电力、农业、林业、建筑等行业实施的爆破作业。

二、设备管理

第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主动应对当前社会严竣复杂的治安形势,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技术含量较高的4G视频监控设备,对爆破作业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

第八条 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管是指爆破作业单位自行采购、自行管理4G图像传输视频记录仪、图像数据传输服务终端等视频设备,保存每次爆破作业视频供公安机关监管民警抽查。凡图像数据接入公安信息网的,应当按照省厅、市局有关规定,采取科技项目公开招标形式,经本级公安信息通信部门批准、授权,方可入公安信息网。

第九条 爆破作业现场视频记录仪参数要求可靠实用、简单易操作,清晰度高,存储容量能满足爆破作业现场全程拍摄需要且不低于10小时,电池或可外接移动电源供电不低于10小时,具有夜视、防水、防尘及较好的防撞、防摔功能,具有图像传输功能接口。公安机关要督促辖区内涉爆作业单位购置视频监控所需设备,配置的视频监控数量,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实现每个爆破作业现场均有监控设备对现场进行全方位、全覆盖实时监控传输,即“设备跟着爆破作业走”,只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就应当配套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对于进行长期施工的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要安装固定的视频监控设备,确保爆破作业现场监控视频远程实时传输。

第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对视频监控设备进行一次保养维护,确保能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删除、修改或添加。除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外,其他人员不得拷贝、清空和删除。 

第十二条 本地或异地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应按照本暂行规定要求,在爆破作业现场使用视频设备,可自主选择视频设备供应商和移动通信服务商,配置数量根据爆破作业客观情况决定,确保所有爆破作业点纳入视频监管。

三、现场操作

第十三条 爆破作业人员着装要求和规定:

1.服装要求:工作服为纯棉质地,无金属纽扣及饰物,左胸及背部印有“XX爆破”或“XX监理”(公司简称)字样。

服装颜色分别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监理人员着天蓝色,安全员着蓝色,爆破员着红色,保管员着黄色。上述人员安全帽颜色与工作服一致,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安全帽为白色。

2.在爆破作业现场,所有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装(必须穿在最外面),相互之间不得混穿。

3.爆破作业期间,“五大员”不得随便更换服装,禁止无着装人员上岗作业,禁止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4.在爆破作业前,爆破作业项目负责人应检查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着装,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5.爆破作业人员应当自觉爱护服装,使用前必须保证服装清洁。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现场应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落实流向登记 ,做到帐物相符。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时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当场签名确认。工作日志本由爆破作业单位妥善保管,至少保存 2年备查。外省爆破作业单位在我市作业的,工程结束后,将工作日志本上交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大队保管。 

第十五条 民用爆破物品配送单位将民用爆破器材运送到爆破作业现场后,视频监控要对民爆器材的“装卸交接”、“现场存放”、“领用发放”、“搬运装药”、“现场警戒”、“联线起爆”、“爆后检查”、“退库回库”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控,始终保持画面清楚、监控无盲区。 

第十六条 民用爆破物品从配送车卸载至爆破作业现场时,押运员在摄像视频监控下将现场作业保管箱和当日所需爆炸物品如数移交给爆破作业单位保管员,移交时应有安全员监督,并由押运员、保管员、安全员分别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严禁代签字。 

第十七条 保管员必须对收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现场查验、清点核对、登记造册、专职守护,全程纳入视频监控。 

第十八条 对使用炸药量较大的工程爆破,确需使用其他人员参与搬运民爆物品的,应提前将人员名单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同意。搬运人员原则上为本地人,人员保持相对固定。有违法犯罪纪录和未经爆破作业单位教育培训民用爆炸物品基本常识的,一律不得从事民爆物品搬运工作。 

第十九条    搬运人员只能搬运整箱炸药,背运一箱,肩挑二箱,搬运过程中应做到“三不准、三严禁”,即不准在作业区停留,不准携带烟火工具,不准携带炸药纸箱走出作业区。严禁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严禁参与装药作业、代替保管员守护爆炸物品,严禁在作业区收集、搬运剩余爆炸物品。雷管和散装炸药必须由爆破作业人员搬运。

第二十条 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现场作业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破物品领取、清退全过程中,视频监控应清楚录制爆破员,安全员签字及爆炸物品运送路线;在运输、装药过程中,应清楚录制作业现场爆破员、技术人员现场操作、安全员现场监督以及爆炸物品运输过程等情况;在装药结束清退民爆物品过程中,应清楚录制清退时保管员清点爆炸物品、爆破员、安全员签字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炮孔装药,网路连接等环节由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实施,由安全员监督。装药结束后,爆破员、安全员应及时对消耗情况进行登记并分别签字。 

第二十三条 当天爆破作业结束后,爆破员、安全员应核对爆炸物品消耗的品种、数量和编号情况,多余的爆炸物品不得在临时存放点过夜,应连同现场作业保管箱一起退回至配送运输公司的民爆物品仓库保管。 

第二十四条 退库的民用爆破物品的品种、数量应由保管员登记在册,及时退回配送公司仓库的爆炸物品,在移交清单上应有爆破作业单位保管员、安全员、接收单位押运员签字。交接必须在视频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发生盲炮、哑炮时,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盲炮的处理应在工程技术人员指导下,由有经验的爆破员负责处置。清理爆堆发现的未引爆的爆炸物品,要对品种、数量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 作业期间,爆破作业人员不得离开爆破作业现场,整个爆破作业过程视频全程监控。 

第二十七条 特定环境(隧道、坑道、地下采矿等环境)爆破可以采用视频监控固定录制,监控探头应对准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库、室)和工程出入口,但要清楚录制领取、清退、运输路线等环节。其它爆破应根据爆破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移动视频监控探头。 

第二十八条 现场作业完成后,视频监控设备要及时清理干净,装箱运回,妥善保管。在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损坏的,应及时联系销售单位进行维修并报告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四、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爆破作业现场视频设备使用单位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视频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作业方案和每次爆破作业录像一一对应档案管理制度。爆破安全监理人员除依规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管理外,应对现场录像资料进行查看,及时发现、整改违规作业等行为和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的立即报告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立足岗位职责,充分履职,分级负责,形成合力,积极推动视频监管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应用。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大队会同辖区派出所监督爆破作业单位购置视频设备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视频设备和服装头盔提出整改意见。因主观原因未完成配备的,采取相应措施。

(一)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督促、指导全市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管推进工作,保障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

2.不定期抽查爆破作业现场实地和录像资料。发现违规操作行为的,通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当场予以整改,依法依规处理。

3.一年内爆破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每被行政处罚一次,每年再培训增加20学时;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属爆破作业单位的法律责任。一年内爆破作业单位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每被行政处罚一次,在资质升级情况核查时,将当年处罚记录如实反馈发证机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在资质升级情况核查时,将单位历年被行政处罚记录如实反馈发证机关,并提出不予升级的建议。

(二)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配齐视频设备。

2.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爆破作业现场实地和录像资料。对发现的问题要即时责令当场整改;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被行政处罚一次以上的、内部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较多、问题突出的单位、仓库、项目,加大检查频率,可以随时查、反复查、连续查。

3.监督企业建立爆破作业现场视频信息库。

(三)县级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爆破作业现场实地和视频资料。对发现的问题要即时责令当场整改;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被行政处罚一次以上的、内部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较多、问题突出的单位、仓库、项目,加大检查频率,可以随时查、反复查、连续查。

2.配合上级治安部门做好本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买卖、散发、非法播放爆破作业现场视频图像资料。

2.故意隐匿、毁弃爆破作业现场视频设备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录像资料。

3.拒绝、阻碍治安部门依法使用视频设备。

4.影响视频设备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泰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安部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安部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